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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參與調解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主管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前項另定調解期日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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