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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請。
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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