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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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