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