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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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