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