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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到。
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報到。
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函復結果。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
經註銷分配之職缺,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另行分配有關等級類科考試錄取人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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