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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登記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以字行核定後,應由銓敘部或各省銓敘處,呈由銓敘部咨內政部備案。
送核人員為考試及格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分別咨考選委員會或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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