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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登記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銓敘機關審查各類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審在後之人員以字行。
如同時送審,通知職務較低者;職務相同,通知出生在後者。
無字者退還原件。
前項被退還原件人之送審人,應限期令其檢呈銓敘機關通知書,逕向內政部為更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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