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對於慰問金案之核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本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