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教育人員。四、技工、工友。五、約僱人員。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屬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者,其失能、死亡慰問金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