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六十。本辦法所稱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