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