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一、失能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證明書內各欄應據實填具。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之。二、其他證明文件:如經x光檢查者,應附x光報告。三、申請因公失能給付者,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