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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計算平均保俸額之本保險年資,應十足按日計算。
但下列年資不予計算:一、已領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
二、已發還所繳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保險費之年資。
三、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規定之年資。
四、不得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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