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