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發給退離(職)相關給與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者,其各筆優惠存款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補發之優存利息,依退休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內之金額,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但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較低者,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補發優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