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殮葬補助費,於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時,補助七個月月俸或本(年功)俸。政務人員在職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