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發放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放。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放。退職人員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所領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調整,而支給或發放機關未及於當期發放日前調整發放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