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扣減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時,依序先扣減月補償金,再扣減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職酬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