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或死亡時,由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離職儲金本息。
經依規定申請並領取給與後,不得申請繳還。
前項政務人員之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所應加發之給與,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