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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前條具有離職儲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
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離職儲金。
第二類政務人員無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遺族者,其繼承人得向服務機關申請發還政務人員撥繳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
有賸餘者,歸屬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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