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職)並支(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退休(職)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者。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