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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係指下列各款: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中途離職、因案免職或失蹤,未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
三、參加本基金人員在職死亡無遺族,其在職期間本人繳付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
四、領受退休金人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逾五年未經申請領取之退休金。
五、其他非屬以上各款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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