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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
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一、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職)(伍)金。
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職)(伍)金、撫卹金。
四、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加發之退休金。
五、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
六、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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