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基金管理會對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應按季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應於每季終了後,提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報告。受託機構於契約存續期間經營績效或風險控管,未達基金管理會所定之目標,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會得經評定後,減少其委託經營額度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