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一款所定減除已領月撫卹金,包含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並應將已領之年撫卹金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