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