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