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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按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領受順序及分配比率,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亡故時,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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