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