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退休金;其加發標準如下: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