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經服務機關舉證該公務人員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
二、因前款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舉證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時,應檢同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事證資料、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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