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雇員,指依原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編制內雇員;所稱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之一所定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或支領警佐待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