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