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