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