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