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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領受人之定期退撫給與領受權有喪失(亡故除外)、停止、暫停或變更等事由,應主動通知發放機關;俟其停止或暫停領受權原因消滅時,再檢同證明文件,或由原服務機關協助,向發放機關申請恢復發放或補發。
領受人亡故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應通知發放機關,停發定期退撫給與。
領受人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放機關變更(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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