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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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