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二、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三、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四、兼職之工作時間。五、兼職之報酬。六、其他兼職情形。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