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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
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
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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