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但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