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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
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
依第一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
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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