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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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