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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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