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