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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中央機關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前項主辦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職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一人,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
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二人。
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其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等規定,由各主辦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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