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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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