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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機關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得採下列方式行之:一、建立明確之公務倫理規範,各級主管人員並應以身作則,確實考核所屬人員生活言行。
二、充實圖書設備,成立讀書會,藉由相互討論,激發人性積極面,提昇生命意義。
三、開辦文學、藝術等人文素養課程,培養對生命觀照及社會關懷之美德。
四、定期舉辦與品德修養及公務倫理相關之專題演講、研討會或徵文等活動,推動心靈革新與型塑良善治理。
五、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社區服務及志願服務,激發服務熱忱。
六、定期公開表揚機關內熱心公益或品行優良足資表率者。
七、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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