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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如下:一、行政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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